广西纳税大户某百货公司每次仓库盘点结算时总是发现少了很多货物,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但百般查找,也不知道货物是如何丢失的。
公司后勤主管卢经理:2013年开始我就决定每个月做一次盘点,之后我发现公司货物无缘无故缺失现象越来越严重,每个月的盘点都会发现少了四五万元货物。
公司仓库职员:我公司主要是做日用品批发销售,被盗的都是一些我们公司销售的日用品,有洗衣粉,洗衣液,香皂,尿片等。每月盘点不仅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却总也查不出原因。
公司送货司机:我觉得跟我一起出去送货的司机小张有问题,他老婆刚生完小孩,我们去他家看望他,发现小张家里面有很多我们公司的纸尿片,但是小张从来没有从我们公司购买过东西,我要向领导汇报这个情况。
卢经理:听了职员的汇报,我特别留意小张。2014年春节前,我从监控录像里面看到,小张私自从仓库里面拿未经过清点的货物出来,放到已经清点好的准备发货出去的货物里,看来是想浑水摸鱼。
在证据面前,小张承认了自己一直以来多次伙同公司其他司机一起偷公司的货物拿出去卖,卖得钱后大家瓜分赃款的犯罪事实。
小张:我在百货公司担任货物配送员,本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我的孩子刚出生,我却把偷来的纸尿裤留给他用,没有想到就是因为一包纸尿裤暴露了我自己。一时贪念毁了我的工作,毁了我的家庭,真是天理循环报应不爽。
纸尿裤:做了坏事应该怪自己,不能怪我的诱惑力太大。
罪名之争
虽然某百货公司报案称公司失窃货物价值50万元,但是由于已查清小张偷盗物品的数额仅仅不到3000元,所以,本案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系到小张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起点为1500元,而职务侵占罪为5000元。
辩护人认为,小张作为公司的送货员,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对所运送货物随之形成了保管的职责,对进出公司仓库和客户之间的物品负有准确交接、安全无误的责任。因此,其利用运输的职务之便,秘密窃取部分货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检察官认为,小张虽为百货公司的职工,公司的专职送货员,但依其岗位职责,不具有管理或经手公司仓库内货物的职权,其之所以能够将仓库内的货物偷出仓库,仅因熟悉作案环境,以及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而不是利用其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合法条件。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释法说理
依据法律,在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决定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小张系广西某百货公司司机,专职运送货物,其岗位职责是从百货公司仓库提货后运送至客户手中。小张在从仓库提货过程中,趁仓库管理员不备,从仓库里面拿未经过清点的货物出来,混到已经清点好的准备发货出去的货物里,将货物拿出仓库装车运走,这时货物对于公司来说,已经处于失控的状态。小张作为公司送货员,只是利用易于接近货物的工作便利,达到占有、处分货物,并收益的目的,作为司机,即是驾驶车辆运输货物,只是利用货车进货出货和确保货物途中的安全,即对所运送的货物负有护送和交接等责任,对货车内之货物无权、也不能直接管理、经手,其所管理的仅仅是放置货物的载体即运货车。因此,本案小张之类送货员,因为他们对财物均没有直接管理或经手的职权,其职权均是对财物载体的管理或经手。如果利用对财物载体的管理或经手,而秘密窃取载体内的财物,则是凭借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较易接近作案对象的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郭 颖
编辑:赵 睿